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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

2、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3、电子公文的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将其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4、电子公文的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电子文件形成后的第2年6月。归档工作一般应在次年的3月份完成,最迟也不能超过6月份。完成归档工作后,文件材料正式转化为档案。

5、电子公文的归档应遵守具体格式要求,包括齐全完整、真实有效、整理、编辑、划分保管期限等。档案部门要对电子文件的载体质量、规格、格式等做出统一规定。归档的电子公文应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建立互联。

6、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7、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照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并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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