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3、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4、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5、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6、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7、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党政机关公文基本格式要素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进行规定,包括纸张规格、版面要素、字体和字号、行数和字数、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标题、页码等。
9、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了通用文共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10、党政机关公文的版心是指一张A4纸,除去上下左右的白边之后,剩下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