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处理公文工作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3、党政机关公文是指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以及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重要工具。
4、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5、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6、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并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7、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
9、公文的格式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