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维护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制定了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2、电子公文是指经过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3、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由形成单位的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包括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4、机关合并时,所有公文应进行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归档的公文由接收其职能的单位接手管理。
5、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新版GB/T 18894-2016于2017年3月1日实施,规定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管理与处置的方法。
6、最新公安电子档案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进行修改,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并且在归档时要对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