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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1、《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是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2、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起到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重要作用。

3、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4、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应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5、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不同种类的公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目的。

6、公文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统一管理公文、保密处理、控制发文数量、变更传达范围等内容。涉密和机要文件需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单位合并或撤销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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