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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1、公文处理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的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3、党政机关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工作、请示答复问题、报告通报情况等。

4、公文处理工作是指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包括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等。

5、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6、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文秘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

7、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根据公文处理条例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9、公文种类分为命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和会议纪要等多种形式。

10、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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