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的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2、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3、党政机关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重要工具。
4、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5、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6、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7、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的类型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9、公文应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10、公文处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公文的收受与分流、办理收文、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处置办毕等阶段。
11、公文具有合法性、规范性、简明性的特点,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