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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根据《公文处理条例第一条》,公文处理条例是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

2、《公文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3、根据《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指党政机关为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而制定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4、《公文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5、根据《公文处理条例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6、《公文处理条例第六条》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7、根据《公文处理条例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5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9、公文处理程序指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

10、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种类共有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11、条例属于法规,不是法律。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12、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党委、政府的办公厅根据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1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共有八章,42条。

14、总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一部规范性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公文处理的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公文的种类和签发主体。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文处理工作准确规范、高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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