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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其中明确指出“发文机关署名”为公文格式的组成部分,不可省略。署名时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根据目前实施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成文日期中的数字应该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

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明确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4、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5、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6、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7、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根据2012年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分别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9、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

总结: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对于党政机关的日常工作非常重要。公文种类多样,而且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和流程,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效率性。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对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与指导,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和指示的准确传达,加强各级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党政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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