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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处理条例

1、根据《党政公文处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3、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和处理公务的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其功能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以及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

4、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5、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6、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7、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根据2012年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

总结: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应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规定,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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