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3、党政机关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其作用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
4、公文处理工作是指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
5、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6、各级党政机关应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并设立文秘部门或专人负责。
7、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总结:根据《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要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设立专门部门或负责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