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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处理规范

1、本条例旨在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党政机关工作的需要。

2、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3、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和处理公务过程中产生的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其具体功能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以及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

4、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5、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6、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并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7、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公文的格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的最新公文规范标准,包括:标题的编排和字体格式、主送机关的编排、正文的编排和结构层次标注、附件的编排和格式要求、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加盖等。

总结:本条例主要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公文的定义和功能、工作原则,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关注和加强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强调了公文的格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的公文规范标准。通过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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