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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1、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于2012年4月16日印发,自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3、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在进行公文处理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4、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5、根据2012年版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具体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这些公文根据不同的工作情况和需要,起到相应的传达、决策、指示、通知、报告等作用。

6、总体来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公文处理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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